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管道运输进口能源监管办法(2011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管道运输进口能源的收货人、管道经营单位等有关企业、单位应当妥善保管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报关单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接受海关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