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管道运输进口能源监管办法(2011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办理定期申报的收货人应当向海关提供有效担保。

经海关批准,办理定期申报的收货人也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的有关规定,向海关申请适用管道运输进口能源定期申报总担保。

管道运输进口能源定期申报总担保具体办法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