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管道运输进口能源监管办法(2011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经海关批准,管道运输进口能源的收货人应当在每月1日至14日期间向海关定期申报上月进口能源,并缴纳相应税款。
管道运输进口能源的收货人超过前款规定期限向海关申报的,海关依法征收滞报金。
收货人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时,除按照规定提交进口货物报关单外,还应当同时向海关提交管道经营单位出具的入境计量报告、相应许可证件以及海关要求的其他单证。
管道运输进口能源的收货人超过前款规定期限向海关申报的,海关依法征收滞报金。
收货人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时,除按照规定提交进口货物报关单外,还应当同时向海关提交管道经营单位出具的入境计量报告、相应许可证件以及海关要求的其他单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