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立法工作管理规定(2009年) 第二章 海关规章 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立法工作管理规定(2009年) 第一节 第二章 海关规章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七条 完整、全面规范某一类海关行政管理关系,并涉及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应当由海关总署制定海关规章。 第八条 海关规章内容涉及国务院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由海关总署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联合规章。 第九条 由海关总署主办并与国务院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规章,列入海关总署令序列的,应当在草案经署务会讨论原则通过后,按照公文办理程序送联合制定的部门进行会签。经会签无意见的… 第二章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