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立法工作管理规定(2009年) 第二章 海关规章 第二节 立项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立法工作管理规定(2009年) 第十九条 第二章 海关规章 第二节 立项 第十九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海关总署业务主管部门可以申请对立法项目进行调整: 未列入年度立法计划,但由于情况紧急,需要立即制定、公布海关规章的; 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已列入年度立法计划的项目不能按照原定计划完成的。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