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立法工作管理规定(2009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海关总署业务主管部门可以申请对立法项目进行调整:

未列入年度立法计划,但由于情况紧急,需要立即制定、公布海关规章的;

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已列入年度立法计划的项目不能按照原定计划完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