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立法工作管理规定(2005年) 第四章 附则 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立法工作管理规定(2005年) 第七十九条 第四章 附则 第七十九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海关总署可以责令限期改正、对有关规范性文件予以撤销,并可以根据情况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行政处分。 第七十八条 目录 第八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