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立法工作管理规定(2005年) 第三章 其他规范性文件 第六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立法工作管理规定(2005年) 第六十八条 第三章 其他规范性文件 第六十八条 直属海关业务部门起草的公告在起草完毕后应当将公告文稿连同起草说明一并送法制部门审查。直属海关法制部门审查业务部门起草的公告参照海关总署法制部门审查公告的要求办理,并提出书面审查报告。必要时可再次征求本关区各有关部门及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意见。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00) 第六十七条 目录 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