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立法工作管理规定(2005年) 第二章 规章 第六节 解释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立法工作管理规定(2005年) 第五十四条 第二章 规章 第六节 解释 第五十四条 规章的解释权归海关总署,海关总署各部门及直属海关均无权对规章进行解释。 第六节 目录 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