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立法工作管理规定(2005年) 第十条

第十条 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在海关行政执法过程中作为执行依据,对行政管理相对人没有约束力:

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及其他上位法相抵触的;

海关公文中有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内容但未按规定制定规章或以公告形式公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