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2016年) 第三章 海关稽查的实施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2016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海关稽查的实施 第十六条 海关实施稽查时,可以向与被稽查人有财务往来或者其他商务往来的企业、单位收集与进出口活动有关的资料和证明材料,有关企业、单位应当配合海关工作。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