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2000年) 第十条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不经事先通知,径行对被稽查人实施稽查:

被稽查人有重大违法嫌疑的;

被稽查人的会计帐簿、会计凭证、会计报表、会计电算化资料、报关单证等有关资料(以下统称帐簿、单证等有关资料)及进出口货物可能被擅自转移或毁弃的;

情况特殊海关认为有必要的。

海关径行稽查的,应当将《海关稽查通知书》当面送达被稽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