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2016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2016年) 第三十一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被稽查人未按照规定编制或者保管报关单证、进出口单证、合同以及与进出口业务直接有关的其他资料的,由海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报关注册登记;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