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2016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被稽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报关注册登记;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向海关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重要事实;
拒绝、拖延向海关提供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以及相关电子数据存储介质;
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报关单证、进出口单证、合同、与进出口业务直接有关的其他资料以及相关电子数据存储介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