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2011年) 第四章 海关稽查的处理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2011年) 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海关稽查的处理 第二十七条 海关通过稽查决定补征或者追征的税款、没收的走私货物和违法所得以及收缴的罚款,全部上缴国库。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