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2011年) 第三章 海关稽查的实施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2011年) 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海关稽查的实施 第二十一条 海关稽查组实施稽查后,应当向海关提出稽查报告。稽查报告报送海关前,应当征求被稽查人的意见。被稽查人应当自收到稽查报告之日起7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海关。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