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1997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1997年) 第三十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被稽查人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编制帐簿、单证等有关资料的,由海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报关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