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1997年) 第三章 海关稽查的实施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1997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海关稽查的实施 第十八条 被稽查人应当接受海关稽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帐簿、单证等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拖延、隐瞒。 被稽查人使用计算机记帐的,应当向海关提供记账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