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1997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海关进行稽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查阅、复制被稽查人的帐簿、单证等有关资料;
进入被稽查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货物存放场所,检查与进出口活动有关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货物;
询问被稽查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与进出口活动有关的情况和问题;
经海关关长批准,查询被稽查人在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
查阅、复制被稽查人的帐簿、单证等有关资料;
进入被稽查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货物存放场所,检查与进出口活动有关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货物;
询问被稽查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与进出口活动有关的情况和问题;
经海关关长批准,查询被稽查人在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