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2008年) 第七条
第七条 申请企业应当向直属海关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注册登记申请书》(见附件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场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复印件;
存放液/气体化工品、易燃易爆危险品等特殊许可货物的,应当提供特殊经营许可批件的复印件;
场所平面图和建筑设计图。
提交上述材料复印件的,应当同时提供原件供海关验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注册登记申请书》(见附件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场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复印件;
存放液/气体化工品、易燃易爆危险品等特殊许可货物的,应当提供特殊经营许可批件的复印件;
场所平面图和建筑设计图。
提交上述材料复印件的,应当同时提供原件供海关验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