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2008年) 第六条

第六条 申请设立监管场所的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

具有专门储存货物的营业场所,拥有营业场所的土地使用权。租赁他人土地、场所经营的,租期不得少于5年。

经营液/气体化工品、易燃易爆危险品等特殊许可货物仓储的,应当持有特殊经营许可批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