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 第四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 第四章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海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未依法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2008年1月30日海关总署令第171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2015年4月27日海关总署令第227…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