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 第三章 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的管理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的管理 第十八条 经营企业应当根据海关监管需要,在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的出入通道设置卡口,配备与海关联网的卡口控制系统和设备。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