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珠海园区内货物可以在区内自由流转。区内企业之间转让、转移货物的,双方企业应当及时将转让、转移货物的品名、数量、金额等有关事项向海关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