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管理办法(2017年) 第四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管理办法(2017年) 第四章 第四章 对珠海园区内货物的监管 第二十六条 珠海园区内货物可以在区内自由流转。区内企业之间转让、转移货物的,双方企业应当及时将转让、转移货物的品名、数量、金额等有关事项向海关备案。 第二十七条 区内企业可以将本企业加工生产的产品转入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及区外加工贸易企业进一步加工后复出口,海关参照出口加工区货物出区深加工结转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管。 第二十八条 区内企业自开展业务之日起,应当每年向珠海园区主管海关办理报核手续,珠海园区主管海关应当自受理报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核销。区内企业有关账册、原始单证应当自核销… 第二十九条 因不可抗力造成珠海园区内货物损坏、灭失的,区内企业应当及时书面报告珠海园区主管海关,并且提供保险、灾害鉴定部门的有关证明。经珠海园区主管海关核实确认后,按照以下… 第三十条 因保管不善等非不可抗力因素造成货物损坏、灭失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 区内企业生产属于被动配额管理的出口产品,应当事先报经有关部门批准。 第三十二条 海关对于珠海园区与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海关保税监管场所之间流转的保税货物,实行继续保税监管。货物从未实行国内货物入区(仓)环节出口退税制度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