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2006年)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2006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