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2006年) 第十条
第十条 申报享受特别优惠关税待遇的进口货物,应当直接从受惠国运输至我国境内,途中未经过中国和该受惠国以外的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以下简称“其他国家或者地区”)。
货物经过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运输至我国境内,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视为直接运输:
经过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是由于地理原因或者运输需要;
该货物在经过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时,未做除装卸和为使货物保持良好状态或者运输所必需的处理以外的其他处理;
未进入该国家或者地区进行贸易或者消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