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2021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失信企业适用下列管理措施:

进出口货物查验率80%以上;

经营加工贸易业务的,全额提供担保;

提高对企业稽查、核查频次;

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