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2021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海关应当及时公示下列信用信息,并公布查询方式:

企业在海关注册登记或者备案信息;

海关对企业信用状况的认证或者认定结果;

海关对企业的行政许可信息;

海关对企业的行政处罚信息;

海关与国家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信息;

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公示的信用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