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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2021年) 第二章

第二章 信用信息采集和公示

第十条 海关可以采集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下列信息: 第十一条 海关应当及时公示下列信用信息,并公布查询方式: 第十二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认为海关公示的信用信息不准确的,可以向海关提出异议,并且提供相关资料或者证明材料。
第九条 目录 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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