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1993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补税或者将有关物品退运,可以并处物品等值以下的罚款:

个人携带、邮寄超过海关规定数量但数额较小仍属自用的物品进出境,未向海关申报的;

个人携带、邮寄物品进出境,向海关申报不实;或者不接受海关查验的;

经海关登记准予暂时免税进境或者出境的物品,未按规定复带出境或者复带进境的;

未经海关批准,过境人员将其所带物品留在境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