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1993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人民币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进出境运输工具到达或者驶离设立海关的地点,未按照规定向海关交验有关单证或者交验的单证不真实的;

不按照规定接受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进行检查、查验的;

进出境运输工具未经海关同意,擅自装卸进出境货物、物品或者上下进出境旅客的;

进出境运输工具未经海关同意,擅自兼营境内客货运输或者用于进出境运输以外的其他用途的;

进出境运输工具未按照规定办理海关手续,擅自改营境内运输的;

经营保税货物的储存、加工、装配、寄售业务,不按照规定办理收存、交付、核销手续,或者中止、延长、转让有关合同不按照规定向海关办理手续的;

在海关监管区以外存放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海关同意或者不接受海关监管的;

擅自开启或者损毁海关加施于运输工具、仓库场所或者货物的封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