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1993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人民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运输工具不经设立海关的地点进出境的;

在海关监管区停留的进出境运输工具,未经海关同意擅自驶离的;

进出境运输工具从一个设立海关的地点驶往另一个设立海关的地点,尚未办结海关手续又未经海关批准,中途改驶境外或者境内未设立海关的地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