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1987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经海关查明,确属来源于走私行为非法取得的存款、汇款,海关可以书面通知银行或者邮局暂停支付,同时通知存款人或者汇款人。暂停支付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海关作出的处罚决定生效后,有关款项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