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1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海关可以行使下列权力: 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的范围,由海关总署和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有关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六)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17年) (六)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海关可以行使下列权力: 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的范围,由海关总署和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有关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六) 进出境运输工具或者个人违抗海关监管逃逸的,海关可以连续追至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以外,将其带回处理。 (五) 目录 (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