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1987年) 第五章 关税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1987年) 第四十五条 第五章 关税 第四十五条 海关多征的税款,海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一年内,可以要求海关退还。 第四十四条 目录 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