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1987年) 第五章 关税 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1987年) 第四十四条 第五章 关税 第四十四条 进出口货物、进出境物品放行后,海关发现少征或者漏征税款,应当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物品放行之日起一年内,向纳税义务人补征。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而造成的少征或者漏征,海关在三年以内可以追征。 第四十三条 目录 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