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1987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进出口货物应当接受海关查验。海关查验货物时,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到场,并负责搬移货物,开拆和重封货物的包装。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径行开验、复验或者提取货样。

经收发货人申请,海关总署批准,其进出口货物可以免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