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2010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自缴纳保证金之日起1年内,向海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等值保证金:
进口时已就进口货物具备原产资格向海关进行补充申报,申明适用特惠税率;
提交有效原产地证书正本、第二副本及海关要求提供的与货物进口相关的其他文件。
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未在缴纳保证金之日起1年内提出退还保证金申请的,海关应当立即办理保证金转为进口税款手续。海关统计数据同时作相应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