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2010年)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2010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按照第十四条规定就该进口货物具备受惠国原产资格向海关进行补充申报的,海关可以根据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的申请,依法选择按照该货物适用的最惠国税率、普通税率或者其他税率收取等值保证金后放行货物,并按照规定办理进口手续,进行海关统计。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