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2010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三条所称“直接运输”,是指申报享受特别优惠关税待遇的进口货物从受惠国直接运输至我国境内,途中未经过中国和该受惠国以外的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以下简称“其他国家或者地区”)。

货物经过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运输至我国境内,不论在运输途中是否转换运输工具或者作临时储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视为“直接运输”:

未进入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贸易或者消费领域;

该货物在经过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时,未做除装卸或者其他为使货物保持良好状态所必需处理以外的其他处理;

处于该国家或者地区海关的监管之下。

本条第二款规定情况下,相关货物进入其他国家或者地区停留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