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2010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与货物一起申报进口并在《税则》中与该货物一并归类的包装、包装材料和容器的原产地,以及正常配备的附件、备件、工具及介绍说明性材料的原产地,不影响货物原产地的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