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2013年) 第四章 ATA单证册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ATA单证册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海关总署在北京海关设立ATA核销中心。ATA核销中心对ATA单证册的进出境凭证进行核销、统计以及追索,应成员国担保人的要求,依据有关原始凭证,提供ATA单证册项下暂时进出境货物已经进境或者从我国复运出境的证明,并且对全国海关ATA单证册的有关核销业务进行协调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