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2007年) 第一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2007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关对暂时进出境货物的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海关批准,暂时进出关境并且在规定的期限内复运出境、进境的货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暂时进出境货物包括: 第四条 除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总署规章另有规定外,暂时进出境货物可以免于交验许可证件。 第五条 暂时进出境货物除因正常使用而产生的折旧或者损耗外,应当按照原状复运出境、进境。 第六条 暂时进出境货物的进境、出境申请由直属海关或者经直属海关授权的隶属海关核准。 第七条 暂时进出境货物应当在进出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 第八条 ATA单证册项下暂时出境货物,由中国国际商会向海关总署提供总担保。 第九条 暂时进出境货物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受损,无法原状复运出境、进境的,ATA单证册持证人、非ATA单证册项下暂时进出境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及时向主管地海关报告,可以凭有关部… 第十条 异地复运出境、进境的暂时进出境货物,ATA单证册持证人、非ATA单证册项下暂时进出境货物收发货人应当持主管地海关签章的海关单证向复运出境、进境地海关办理手续。货… 第十一条 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办理暂时进出境货物行政许可事… 目录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