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2014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临时注册登记的,海关可以出具临时注册登记证明,但是不予核发注册登记证书。

临时注册登记有效期最长为1年,有效期届满后应当重新办理临时注册登记手续。

已经办理报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海关不予办理临时注册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