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2014年) 第三章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2014年) 第二十九条 第三章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 第二十九条 办理临时注册登记,应当持本单位出具的委派证明或者授权证明以及非贸易性活动证明材料。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