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外国驻中国使馆和使馆人员进出境物品的规定(1986年) 第七条

第七条 使馆和使馆人员免税运进的物品,不得转让。确有特殊原因需要转让的,必须报经海关批准。

经批准转让的物品,应当由受让人或者出让人按规定向海关办理纳税或者免税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