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外国驻中国使馆和使馆人员进出境物品的规定(1986年) 第六条

第六条 使馆和使馆人员申报属于中国法律和规章禁止进出口的物品,除经中国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以外,海关予以扣留,有关使馆或者使馆人员应当在九十天内退运。逾期未退运的,由海关变价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