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外国驻中国使馆和使馆人员进出境物品的规定(1986年) 第四条

第四条 使馆申报运进的公务用品和外交代表申报运进的自用物品,经海关审核在直接需用数量范围内的,予以免税。

申报运出公务用品和自用物品,由海关审核后予以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