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外国驻中国使馆和使馆人员进出境物品的规定(1986年) 第三条
第三条 使馆运进运出公务用品,外交代表以托运或者邮寄方式运进运出自用物品,应当书面向海关申报。外交代表进出境时有随身携带的或者附载于同一运输工具上的私人行李物品,应当口头向海关申报,海关予以免验放行。
但具有重大理由推定其中装有非公务用品、非自用物品,或者装有中国法律和规章禁止进出口的物品时,海关有权查验。查验时,必须有外交代表或者其授权人员在场。
但具有重大理由推定其中装有非公务用品、非自用物品,或者装有中国法律和规章禁止进出口的物品时,海关有权查验。查验时,必须有外交代表或者其授权人员在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