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93号(2010年) 3. 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单证。 (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93号(2010年) (三) 3. 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单证。 (三)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经营企业在缴纳相应保证金或者银行保函后,主管海关准予其向境内银行办理加工贸易货物抵押,并将抵押合同、贷款合同复印件留存主管海关备案。 保证金或者银行保函按抵押加工贸易货物对应成品所使用全部保税料件应缴税款金额计算。 3. 目录